根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的規定,外國期貨商的資產負債表權益項目及其內涵和應揭露事項如下: 1. 營運資金: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分支機構用於營業的資金。該資金金額應予明確指出並揭露。 2. 累積盈虧: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尚未匯回總公司的盈餘或未經彌補的虧損。對於根據相關法規提撥的特殊盈餘公積,應予以註明。 3. 其他權益:外國期貨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資產的未實現損益、避險工具的損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這些項目應在報表中揭示。 此外,根據該條的規定,外國期貨商可以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的再衡量數認列在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中,並在附註中進行揭露。將確定福利計畫的再衡量數認列在其他權益中後,不得在後續期間將其重新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最新修訂日期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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