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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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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期貨商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與其內涵及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營運資金:外國期貨商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營業所用之資金。 二、累積盈虧: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尚未匯回總公司之盈餘或未經彌補之虧損。依有關法令提撥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予註明。 三、其他權益:外國期貨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
  2. 2.外國期貨商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於附註中揭露。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者,後續期間不得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的規定,外國期貨商的資產負債表權益項目及其內涵和應揭露事項如下: 1. 營運資金: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分支機構用於營業的資金。該資金金額應予明確指出並揭露。 2. 累積盈虧: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尚未匯回總公司的盈餘或未經彌補的虧損。對於根據相關法規提撥的特殊盈餘公積,應予以註明。 3. 其他權益:外國期貨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資產的未實現損益、避險工具的損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這些項目應在報表中揭示。 此外,根據該條的規定,外國期貨商可以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的再衡量數認列在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中,並在附註中進行揭露。將確定福利計畫的再衡量數認列在其他權益中後,不得在後續期間將其重新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最新修訂日期未提供

  • 揭露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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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規定:「外國期貨商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與其內涵及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營運資金:外國期貨商專撥在中華民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