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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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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期貨商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資金貸與他人。 (二)為他人背書保證。 (三)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七)其他: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務關及重大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對屬大陸地區之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控制或合資權益者,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形、本期損益、認列之投資損益及現金股利等。 三、國外設置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資訊:說明國外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地點、業務項目、匯出(回)營運資金、當期分公司損益及與總公司間往來交易。 四、大陸投資資訊: (一)對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控制或合資權益者,應揭露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實收資本額、投資方式、資金匯出入情形、持股比例、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期末投資帳面金額、已匯回投資損益及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二)期貨商對大陸被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或編製合併報表時,應依據被投資公司經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事務所查簽證之財務報告認列或編製。但編製期中合併財務報告時,得依據被投資公司經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事務所核閱之財務報告認列或編製。
  2. 2.期貨商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項第一款第三目、第四目及第六目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4條的規定,期貨商的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以下與期貨商及其子公司相關的事項的相關資訊: 1. 重大交易事項的相關資訊,包括: - 資金貸與他人 - 為他人背書保證 - 取得不動產的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 處分不動產的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 與關係人交易的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 -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 其他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的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2. 轉投資事業的相關資訊,包括對非屬大陸地區的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控制或合資權益的情況,應揭露該公司的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形、本期損益、認列的投資損益及現金股利等。 3. 國外設置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的資訊,應說明這些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的地點、業務項目、匯出(回)營運資金、當期分公司損益及與總公司間往來交易情況。 4. 大陸投資的資訊,包括對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控制或合資權益的情況,應揭露該公司的名稱、主要營業項目、實收資本額、投資方式、資金匯出入情形、持股比例、本期損益及認列的投資損益、期末投資帳面金額、已匯回投資損益及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此外,根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4條的第2項規定,如果期貨商的股票每股面額不是新台幣十元,那麼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的交易金額的規定,應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 以上資訊取自《金管會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新修訂日期為2021年3月17日。

  • 揭露名詞
  • 背書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處分不動產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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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4 條規定:「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期貨商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