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5

快速跳轉
  1. 1.期貨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列示關係人名稱及關係。 二、單一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達期貨商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按關係人名稱單獨列示。
  2. 2.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須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有關資訊: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五、其他公司或機構與期貨商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條,期貨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在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時,期貨商應列示關係人的名稱及關係。如果單一關係人的交易金額或餘額達到期貨商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則應單獨列示該關係人的名稱。 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了注意其法律形式外,還應考慮實質關係。根據該25條第2項的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對象應視為實質關係人,並需要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的規定,在財務報告的附註中揭露相關資訊: 1.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2. 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3.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4. 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5. 其他公司或機構與期貨商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在實際運作中,如果期貨商的董事長或總經理與其他公司或機構的董事長或總經理是同一人,或者他們之間存在配偶或二親等以內的關係,則這些公司或機構與期貨商被視為關係人。 參考資料: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條》 - 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

  • 揭露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5 條規定:「期貨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列示關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