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條,期貨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在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時,期貨商應列示關係人的名稱及關係。如果單一關係人的交易金額或餘額達到期貨商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則應單獨列示該關係人的名稱。 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了注意其法律形式外,還應考慮實質關係。根據該25條第2項的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對象應視為實質關係人,並需要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的規定,在財務報告的附註中揭露相關資訊: 1.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2. 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3.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4. 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5. 其他公司或機構與期貨商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在實際運作中,如果期貨商的董事長或總經理與其他公司或機構的董事長或總經理是同一人,或者他們之間存在配偶或二親等以內的關係,則這些公司或機構與期貨商被視為關係人。 參考資料: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條》 - 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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