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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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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揭露下列有關簽證會計師之資訊: 一、公費資訊: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與其所屬事務所及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審計公費之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所稱審計公費係指期貨商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閱、複核及財務預測核閱之公費。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給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二、更換會計師資訊:期貨商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期貨商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期貨商與前任會計師間就會計原則或實務、財務報告之揭露及查核範圍或步驟等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期貨商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者。 5.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無法信賴期貨商之聲明書或不願與期貨商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者。 6.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者。 7.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者。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期貨商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期貨商應就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期貨商應就第一目及前目之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期貨商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三、期貨商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針對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3條,我們可以進行以下的釋義: - 公費資訊: - 審計公費:指期貨商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及財務預測核閱的公費。 - 非審計公費:指期貨商給付簽證會計師與其所屬事務所及關係企業之間,非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及財務預測核閱所涉及的公費。 - 非審計服務:指簽證會計師提供不與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及財務預測核閱相關的其他服務。 - 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給付之審計公費減少:若期貨商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新會計師所給付之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所給付之審計公費減少,期貨商應揭露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 審計公費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若期貨商的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百分之十以上,期貨商應揭露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 更換會計師資訊: - 關於前任會計師: - 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期貨商須揭露更換會計師的日期及相關原因,並說明是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期貨商主動終止委任。 - 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是否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的查核報告書:若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簽發過無保留意見以外的查核報告書,期貨商需揭露該意見及原因。 - 期貨商與前任會計師間對會計原則或實務、財務報告揭露及查核範圍等事項是否存在不同意見:若期貨商與前任會計師在會計原則或實務、財務報告揭露及查核範圍等事項上存在不同意見,期貨商需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的性質以及期貨商的處理方法和最終結果。 - 前任會計師是否曾通知期貨商缺乏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若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缺乏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導致財務報告不可信賴,期貨商需揭露此事。 - 前任會計師是否曾通知期貨商不願與期貨商的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若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不願與期貨商的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期貨商需揭露此事。 - 前任會計師是否曾通知期貨商需要擴大查核範圍,但未加以處理:若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需要擴大查核範圍,但期貨商未加以處理,期貨商需揭露此事。 - 前任會計師是否曾通知期貨商可信度可能受損,但未加以處理:若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可信度可能受損,但期貨商未加以處理,期貨商需揭露此事。 - 關於繼任會計師: - 繼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會計師的姓名及委任日期:期貨商需揭露繼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會計師的姓名以及委任日期。 - 曾就特定交易諮詢繼任會計師時的事項及結果:若期貨商在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曾就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的會計原則以及可能簽發的意見諮詢過該會計師,期貨商需揭露該諮詢事項及結果。 - 就與前任會計師不同意見的事項諮詢並揭露繼任會計師的書面意見:若期貨商與前任會計師就某些事項存在不同意見,期貨商需諮詢繼任會計師並取得其書面意見,並加以揭露。 - 函復前任會計師的復函:期貨商應函送前任會計師有關第一目及前目所規定之事項,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在十日內函復。期貨商需揭露前任會計師的復函。 - 期貨商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 - 若期貨商的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在最近一年內曾在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擔任職位,期貨商需揭露其姓名、職稱及在相關機構擔任職位的期間。 這些釋義基於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3條的內容,以及您提供的問題資訊。請注意,這些釋義僅供參考,具體的法律解釋應根據相關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

  • 揭露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告發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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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3 條規定:「期貨商應揭露下列有關簽證會計師之資訊: 一、公費資訊: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與其所屬事務所及關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