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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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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期貨商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投資計畫。 六、風險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度終了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利率、匯率變動、通貨膨脹對期貨商損益之影響及未來因應措施。 (二)從事高風險、高槓桿投資、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政策、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及未來因應措施。 (三)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期貨商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科技改變(包括資通安全風險)及產業變化對期貨商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期貨商形象改變對企業危機管理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六)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九)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對期貨商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經營權之改變對期貨商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一)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期貨商及期貨商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度終了日止之處理情形。 (十二)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八、其他重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2 條」明確規定了期貨商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包含的內容和相關事項。以下是對每一項的釋義: 一、財務狀況:期貨商應詳細說明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的原因以及其對期貨商未來的影響。如果這些變動對期貨商有重大的影響,還應該說明未來的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期貨商應詳細說明最近二年度營業利益和稅前淨利發生重大變動的原因,並提供未來的業務目標和相關的依據。同時還應該分析這些變動對期貨商未來財務業務的可能影響以及相應的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期貨商應提供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的分析和說明,並提供改善現金流動性的計畫以及未來一年現金流量的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期貨商應詳細說明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的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期貨商應詳細說明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的獲利或虧損原因、改善計畫以及未來一年的投資計畫。 六、風險事項分析評估:期貨商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和截至年度終了日之間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事項,其中包括利率、匯率變動、通貨膨脹對損益之影響、高風險、高槓桿投資、重要政策和法律變動對財務業務的影響、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財務業務的影響、期貨商形象改變對危機管理的影響、進行併購和擴充營業據點的風險等事項。 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期貨商應詳細說明其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八、其他重要事項:此項目提供期貨商記載其他重要事項的機會,但未提供具體的內容。 綜上所述,根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2條的規定,期貨商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包含的內容包括財務狀況、財務績效、現金流量、重大資本支出、轉投資政策、風險事項分析評估、危機處理應變機制,以及其他重要事項。這些規定的目的是提供投資人和相關利害關係人對期貨商的財務狀況和業務風險有全面和準確的了解。 - 參考資料: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2 條。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42&parentpath=0,1,11

  • 背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繫屬名詞
  • 非訟名詞
  • 行政爭訟名詞
  • 揭露名詞
  • 系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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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2 條規定:「期貨商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