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5條的規定,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1. 期貨商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應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這一條款指出,在編製期貨商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時,應按照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的規定來進行。 2.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者,得出具聲明書置於合併財務報告首頁,無須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這一條款指出,如果根據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的規定,應將某些公司納入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中,而這些公司與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的公司相同,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的相關資訊在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已經揭露,則可以在合併財務報告的首頁上附上聲明書,無需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參考資料: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5條 -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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