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5-1 條的規定,當期貨商進行企業合併時,需要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來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非有其他規定,被收購者的可辨認資產及負債應根據收購日的公允價值來衡量,並且應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而所謂的收購日是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的日期。 此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企業合併的實質收購者需要根據控制權來判斷,並且被收購者的可辨認資產及負債應按照公允價值來衡量。此外,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在某些情況下,廉價購買利益也可以作為合併交易中的一項利益因素予以認列。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期貨商以收購方式取得另外一家期貨商的控制權,並且在收購日評估時發現被收購者的可辨認資產價值超過負責收購交易成本,那麼這個差額就可以被視為商譽並被認列。相反地,如果可辨認資產價值低於交易成本,那麼這個差額就可以被視為廉價購買利益並被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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