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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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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日。
  2. 2.期貨商收購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之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之業務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5-1 條的規定,當期貨商進行企業合併時,需要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來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非有其他規定,被收購者的可辨認資產及負債應根據收購日的公允價值來衡量,並且應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而所謂的收購日是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的日期。 此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企業合併的實質收購者需要根據控制權來判斷,並且被收購者的可辨認資產及負債應按照公允價值來衡量。此外,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在某些情況下,廉價購買利益也可以作為合併交易中的一項利益因素予以認列。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期貨商以收購方式取得另外一家期貨商的控制權,並且在收購日評估時發現被收購者的可辨認資產價值超過負責收購交易成本,那麼這個差額就可以被視為商譽並被認列。相反地,如果可辨認資產價值低於交易成本,那麼這個差額就可以被視為廉價購買利益並被認列。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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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5-1 條規定:「期貨商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