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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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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合併認列之商譽,應於資產負債表以單行項目列報,並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的相關內容,期貨商在編製財務報告時,如果有合併認列的商譽,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的規定進行每年的減損測試。此外,如果被收購公司在合併後的實際營運情況與收購時的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期貨商應在附註中進行揭露。 參考資料: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 "商譽、資產及負債的損失測試"。其中第10條規定了商譽的減損測試的要求,第116條則提到了期末報告所應該包含的揭露項目。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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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5-2 條規定:「期貨商合併認列之商譽,應於資產負債表以單行項目列報,並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