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9條的規定,聯合協議指的是聯合營運和合資協議,具有以下特徵: 1. 參與協議的各方都受到合約協議的約束。 2. 合約協議賦予至少兩個協議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權。 根據該準則,屬於聯合營運的聯合協議應根據本準則和適用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來認列聯合營運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 而屬於合資的聯合協議,則應根據第14條第4項第1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的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一個例子: 根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9條的解釋,例如,如果一家期貨商和另外兩家公司達成了一份聯合營運的協議,並且這份協議確定了三家公司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權。根據這個協議,期貨商應該根據準則的規定來認列聯合營運相關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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