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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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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國期貨商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2. 2.外國期貨商之主辦會計人員,得由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經理人全權任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關於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本國期貨商主辦會計人員的任免需要經過董事會的決議。具體來說,必須有超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會議,並且超過半數的董事同意任免的決議才能執行。 2. 對於外國期貨商的主辦會計人員,可以由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的經理決定全權任免。 這些規定可以幫助期貨商確保其財務報告的編製工作遵守相應的準則。

  • 任免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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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規定:「本國期貨商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外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