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關於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本國期貨商主辦會計人員的任免需要經過董事會的決議。具體來說,必須有超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會議,並且超過半數的董事同意任免的決議才能執行。 2. 對於外國期貨商的主辦會計人員,可以由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的經理決定全權任免。 這些規定可以幫助期貨商確保其財務報告的編製工作遵守相應的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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