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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國期貨商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2. 外國期貨商之主辦會計人員,得由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經理人全權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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