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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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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會計年度,除外國期貨商或經本會准者外,採曆年制,每年六月三十日辦理上半年度結算,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年度決算。
  2. 2.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3. 3.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
  4. 4.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千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期貨商的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每年的上半年度結算日期為6月30日,年度決算日期為12月31日。該準則採用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基礎,並且記帳單位和財務報表編製單位均為新臺幣元和新臺幣千元。 參考資料: 1.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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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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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規定:「期貨商會計年度,除外國期貨商或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每年六月三十日辦理上半年度結算,十二月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