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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會計年度,除外國期貨商或經本會准者外,採曆年制,每年六月三十日辦理上半年度結算,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年度決算。
  2. 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3. 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
  4. 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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