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規定如下: 1. 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以及其他根據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的揭露事項和說明。 2.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相應的附註或附表。 3. 財務報表應采用兩期對照的方式編制,除非期貨商為已公開發行的股票期貨商,並且應由期貨商負責人、經理人和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但股票已公開發行之期貨商應依法辦理。 4. 當期貨商需要適用過去會計政策或重編財務報告的項目,或者重新分類財務報告的項目時,應遵循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 5. 本準則中所謂的“重大”,指的是財務報告資訊的遺漏、誤述或模糊可能會合理預期對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的決策產生影響的情況。對於重大的判斷,應考慮資訊的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量化因素應評估對財務報表的影響金額,以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期貨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進行整體評估的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質性因素至少應考慮期貨商特定因素和外部因素,包括與關係人的交易、非常規交易、非預期差異或趨勢變化以及所處地區的經濟狀況等。 這些規定的範例可以是一個期貨商根據本準則製作的年度財務報告,該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相應的附註或附表。在報告中,期貨商負責人、經理人和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以確保報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根據報告,期貨商還應考慮可能對主要使用者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並遵循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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