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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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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2. 2.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3. 3.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期貨商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章。但股票已公開發行之期貨商,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4. 4.當期貨商追溯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相關規定辦理。
  5. 5.本準則所稱重大,指財務報告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被合理預期將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以該財務報告資訊所作決策之情形。重大之判斷取決於資訊之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量化因素應考量認列於財務報表之影響金額,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期貨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整體評估之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質性因素至少應考量期貨商特定因素及外部因素,包括關係人之參與、不普遍之交易、預期之差異或趨勢變動、所處之地理位置、其產領域或營運所在地之經濟情況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規定如下: 1. 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以及其他根據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的揭露事項和說明。 2.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相應的附註或附表。 3. 財務報表應采用兩期對照的方式編制,除非期貨商為已公開發行的股票期貨商,並且應由期貨商負責人、經理人和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但股票已公開發行之期貨商應依法辦理。 4. 當期貨商需要適用過去會計政策或重編財務報告的項目,或者重新分類財務報告的項目時,應遵循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 5. 本準則中所謂的“重大”,指的是財務報告資訊的遺漏、誤述或模糊可能會合理預期對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的決策產生影響的情況。對於重大的判斷,應考慮資訊的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量化因素應評估對財務報表的影響金額,以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期貨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進行整體評估的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質性因素至少應考慮期貨商特定因素和外部因素,包括與關係人的交易、非常規交易、非預期差異或趨勢變化以及所處地區的經濟狀況等。 這些規定的範例可以是一個期貨商根據本準則製作的年度財務報告,該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相應的附註或附表。在報告中,期貨商負責人、經理人和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以確保報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根據報告,期貨商還應考慮可能對主要使用者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並遵循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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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7 條規定:「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