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增加揭露依本準則規定所編製獨立期貨部門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附註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根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的規定,他業兼營期貨業務的機構在編製財務報告時,需要在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的內容之外,增加揭露依照該準則所編製的獨立期貨部門的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附註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具体的參考資料可參閱下列文件: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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