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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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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公允表達期貨商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2. 2.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標準者,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更正綜合損益,或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未達前述標準者,得不重編財務報告,但應列為保留盈餘、其他綜合損益或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之更正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規定,財務報告的內容應該公允地揭示期貨商的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且不能誤導利害關係人的判斷和決策。如果財務報告違反了本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在主管機關通知調整之後,期貨商應做出相應的調整和更正。如果調整金額達到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的標準,期貨商應重新編製財務報告並重新公告。公告時應清楚註明主管機關通知的調整理由、項目和金額。如果只是更正綜合損益表或者資產負債表的個別項目,且金額未達到前述標準,期貨商可以不重新編製財務報告,但是需要將該更正數列入保留盈餘、其他綜合損益或者資產負債表的個別項目中。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D01&s=D0090013&k1=%E6%9C%9F%E8%B2%A8%E5%95%86%E8%B2%A1%E5%8B%99%E5%A0%B1%E5%91%8A%E7%B7%A8%E8%A3%BD%E6%BA%96%E5%89%87%20%E7%AC%AC%20&h1=%E4%BC%98%E5%B1%9E%E6%AC%8A%E9%99%90&t1=&s1=&jo=D0090013&fs=D01Xhilljet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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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規定:「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公允表達期貨商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