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9條規定了財務報告附註應該揭露的內容。根據該條第1項,財務報告附註應該揭露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及其各子公司在該期間內涉及以下重大交易事項及其相關資訊: 1. 資金貸與他人; 2. 為他人背書保證; 3. 期末持有的有價證券情況(不包括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和合資權益部分); 4. 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的金額達到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5. 取得不動產的金額達到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6. 處分不動產的金額達到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7.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到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8. 從事衍生工具交易; 9. 其他有關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根據該條第二項,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的揭露內容包括: 1. 對被投資公司具有直接或間接重大影響、控制或合資權益的情況,應該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況、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2.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如果屬於金融業、保險業或證券業,則可以豁免前項規定。 在該條第3項中,如果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股票的每股面額不是新台幣十元,則第一款第四目至第七目中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的交易金額規定,應該根據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以上解釋參考了《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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