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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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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資金貸與他人。 (二)為他人背書保證。 (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不包含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部分)。 (四)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七)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八)從事衍生工具交易。 (九)其他: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一)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控制或合資權益者,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二)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如屬金融業、保險業及證券業者,得免適用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
  2. 2.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股票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項第一款第四目至第七目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9條規定了財務報告附註應該揭露的內容。根據該條第1項,財務報告附註應該揭露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及其各子公司在該期間內涉及以下重大交易事項及其相關資訊: 1. 資金貸與他人; 2. 為他人背書保證; 3. 期末持有的有價證券情況(不包括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和合資權益部分); 4. 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的金額達到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5. 取得不動產的金額達到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6. 處分不動產的金額達到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7.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到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8. 從事衍生工具交易; 9. 其他有關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根據該條第二項,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的揭露內容包括: 1. 對被投資公司具有直接或間接重大影響、控制或合資權益的情況,應該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況、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2.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如果屬於金融業、保險業或證券業,則可以豁免前項規定。 在該條第3項中,如果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股票的每股面額不是新台幣十元,則第一款第四目至第七目中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的交易金額規定,應該根據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以上解釋參考了《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揭露名詞
  • 背書名詞
  • 持有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處分不動產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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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9 條規定:「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