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且應遵循以下規定: 1. 關係人名稱及關係的列示:對於單一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達到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情況,應單獨列示該關係人的名稱和關係。 2.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了要注意其法律形式,還需要考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況,除非能夠證明其不具有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否則應視為實質關係人,並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規定,在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相關資訊: -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 與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 其他公司或機構與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參考資料: -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