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規定了期中財務報告應包括的內容以及揭露的資訊。根據該條第1項,期中財務報告應包括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而根據該條第2項,期中財務報告應揭露自前一年度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具重大性之事項或交易,並揭露相關資訊,如新發布及修訂會計準則之影響、金融工具風險及風險管理、應收帳款之帳齡分析及備抵損失變動情形、外幣資產與負債之影響、外幣貨幣性項目有關匯率風險之敏感度分析等。 論述參考資料: 根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可得知上述規定。該準則是由台灣證券交易所制定,為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的編製準則,其中包括了期中財務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揭露資訊的內容。該準則的制定旨在提高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確保投資者能夠獲得準確和全面的公司財務狀況和風險管理等信息。 資料來源: -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台灣證券交易所, 2020年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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