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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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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中財務報告應包括下列各期間之期中財務報告: 一、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資產負債表。 二、本期期中期間、本期年初至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及前一年度年初至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綜合損益表。 三、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之權益變動表,及前一年度同期間之權益變動表。 四、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之現金流量表,及前一年度同期間之現金流量表。
  2. 2.期中財務報告應揭露自前一年度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具重大性之事項或交易,除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外,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應揭露之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影響。 二、金融工具所產生之風險及風險管理,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市場風險等之質性及量化揭露資訊。 三、應收帳款之帳齡分析及備抵損失變動情形。 四、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貨幣性項目之外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及貨幣性項目之兌換損益等。 五、外幣貨幣性項目有關匯率風險之敏感度分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規定了期中財務報告應包括的內容以及揭露的資訊。根據該條第1項,期中財務報告應包括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而根據該條第2項,期中財務報告應揭露自前一年度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具重大性之事項或交易,並揭露相關資訊,如新發布及修訂會計準則之影響、金融工具風險及風險管理、應收帳款之帳齡分析及備抵損失變動情形、外幣資產與負債之影響、外幣貨幣性項目有關匯率風險之敏感度分析等。 論述參考資料: 根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可得知上述規定。該準則是由台灣證券交易所制定,為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的編製準則,其中包括了期中財務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揭露資訊的內容。該準則的制定旨在提高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確保投資者能夠獲得準確和全面的公司財務狀況和風險管理等信息。 資料來源: -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台灣證券交易所, 2020年修訂版本

  • 揭露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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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2 條規定:「期中財務報告應包括下列各期間之期中財務報告: 一、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