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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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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規定一致。
  2. 2.個體財務報告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及個體財務報告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的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在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除非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否則應採用權益法評價長期股權投資。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的規定一致。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個體財務報告中的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中的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分攤數相同。同樣地,個體財務報告中的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權益相同。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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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3 條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