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的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在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除非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否則應採用權益法評價長期股權投資。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的規定一致。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個體財務報告中的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中的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分攤數相同。同樣地,個體財務報告中的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權益相同。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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