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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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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報請本會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條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須經董事會過半數出席並同意,同時在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報請本會核備。根據這個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主辦會計人員的任免必須經過董事會的過半數同意並在任用或異動後的五日內報請本會核備。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主辦會計人員的選任和調整經過董事會的審議和決策,以確保其能力和資歷符合相應的要求。

  • 任免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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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於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