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權益變動表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和非控制權益之總額。這表示期貨結算機構應詳細列示本期內綜合損益的組成,並將其歸屬於母公司和非控制權益。 2. 各權益組成部分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的影響進行分列。這表示期貨結算機構應根據相關的會計準則,對各權益項目進行準確的分類和報告。 3. 權益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帳面金額之間的調節,並單獨揭露來自以下項目的變動: - 本期的淨利(或淨損) - 其他綜合損益 - 與業主之交易,包括業主的投入和分配以及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的變動,前提是這些交易不會導致對子公司的控制權損失。 另外,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期貨結算機構應在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本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的股利金額及其相關的每股股利金額。這表示該機構需要明確報告本期分配給業主的股利金額,並計算相關的每股股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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