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的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應按照單一綜合損益表的格式將某一期間認列的所有收益和費損項目表達出來。該條還規定,應將這些費用按性質分類。如果某個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期貨結算機構應在財務報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和金額。綜合損益表至少包含收入、營業費用、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財務成本、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所得稅費用(利益)、停業單位損益、本期損益、其他綜合損益、綜合損益總額、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每股盈餘等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務報告應當按照企業的具體情況和會計原則、會計制度和會計規則的有關規定,編制財務報告。會計主體應按照會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地、真實地記錄、報告綜合各項經濟業務和事項,揭示經濟業務和事項的真實本質。 參考資料: 1.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國家金融和發展局令第90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家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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