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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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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結算機構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2. 2.前項認列於損益之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3. 3.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期貨結算機構應於報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4. 4.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收入: (一)營業收入: 1.結算會員註冊費收入:係取得期貨結算會員資格者向期貨結算機構繳交之結算會員註冊費,按年認列之收入。 2.結算會員年度證照費收入:係期貨結算會員每年向期貨結算機構繳交之結算會員年度證照費。 3.結算手續費收入:係期貨結算會員每月依成交契約數向期貨結算機構繳交之結算手續費。 4.交割手續費收入:係期貨結算會員每月依交割契約數向期貨結算機構繳交之交割手續費。 5.部位調整手續費收入:係期貨商因調整錯帳而申請部位調整,每月依部位調整契約數向期貨結算機構繳交之部位調整手續費。 6.部位移轉手續費收入:係期貨結算會員申請或被強制部位移轉,每月依部位移轉契約數向期貨結算機構繳交之部位移轉手續費。 7.其他營業收入: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項目之營業收入。 (二)其他收入:包括他人使用期貨結算機構資產產生之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等。 (三)客戶合約收入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辦理。期貨結算機構於特定勞務提供予客戶前,即控制該勞務,應按總額認列收入;反之,應按淨額認列收入。 二、營業費用:係本期內因營業所應負擔之費用,包括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及其他營業費用。 三、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迴轉)金額。 四、財務成本:係包括營業及各類負債所產生之利息支出等項目,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 五、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淨利益(損失)。 (二)債務工具投資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淨利益(損失)。 六、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係指期貨結算機構自帳上除列原已認列之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淨損益。 七、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係期貨結算機構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八、所得稅費用(利益):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九、停業單位損益: (一)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二)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本期損益: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十一、其他綜合損益,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十二、綜合損益總額。 十三、本期損益歸屬於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四、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五、每股盈餘: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的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應按照單一綜合損益表的格式將某一期間認列的所有收益和費損項目表達出來。該條還規定,應將這些費用按性質分類。如果某個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期貨結算機構應在財務報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和金額。綜合損益表至少包含收入、營業費用、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財務成本、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所得稅費用(利益)、停業單位損益、本期損益、其他綜合損益、綜合損益總額、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每股盈餘等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務報告應當按照企業的具體情況和會計原則、會計制度和會計規則的有關規定,編制財務報告。會計主體應按照會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地、真實地記錄、報告綜合各項經濟業務和事項,揭示經濟業務和事項的真實本質。 參考資料: 1.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國家金融和發展局令第90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家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0號)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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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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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4 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