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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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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結算機構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列示關係人名稱及關係。 二、單一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達期貨結算機構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按關係人名稱單獨列示。
  2. 2.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須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有關資訊: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與期貨結算機構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期貨結算機構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五、其他公司或機構與期貨結算機構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規定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在列示關係人名稱及關係時,若單一關係人的交易金額或餘額達到期貨結算機構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則應單獨列示該關係人的名稱。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了要注意其法律形式外,還應考慮其實質關係。其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除非能夠證明不具有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外,都應視為實質關係人,並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規定,在財務報告的附註中揭露相關資訊: 1.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的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2. 與期貨結算機構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3.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4. 期貨結算機構對外發布或刊印的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5. 其他公司或機構與期貨結算機構之董事長或總經理是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這些規定要求期貨結算機構在財務報告的附註中揭露關於關係人交易的資訊,並對具有實質關係的交易對象進行特殊處理。

  • 揭露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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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0 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