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9條,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期貨結算機構及其各子公司本期重大交易事項的相關資訊。這些事項包括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況、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的金額、取得或處分不動產的金額、應收關係人款項的金額、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等。此外,也應揭露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的業務關係和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此外,對於期貨結算機構的轉投資事業,也需要揭露相關資訊,包括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控制或合資權益的情況,需要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況、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對於期貨結算機構直接或間接控制的被投資公司,如果屬於金融業、保險業或證券業,則可以免除前述揭露的規定。 另外,如果期貨結算機構的股票每股面額不是新台幣十元,則在前述第一款第四目至第七目有關交易金額的規定中,應按照資產負債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的百分之十來計算交易金額。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來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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