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期中財務報告應包括以下各期間的資訊: 1. 第一項指出了資產負債表,包括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 2. 第二項指出了綜合損益表,包括本期期中期間、本期年初至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以及前一年度年初至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的綜合損益表。 3. 第三項指出了權益變動表,包括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以及前一年度同期間的權益變動表。 4. 第四項指出了現金流量表,包括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以及前一年度同期間的現金流量表。 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期中財務報告應揭露自前一年度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具重大性之事項或交易,包括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對財務報告的影響、金融工具所產生之風險與風險管理、應收帳款之帳齡分析及備抵損失變動情形、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的匯率風險以及外幣貨幣性項目有關匯率風險之敏感度分析等。 以上回答根據「期貨交易法」、「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辦法」以及「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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