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的規定: 1. 期貨結算機構在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對於其長期股權投資,如果該投資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則應使用權益法進行評價。對於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的規定保持一致。 範例:比如,如果期貨結算機構持有某家公司超過50%的股權,且具有控制能力,則在個體財務報告中應使用權益法評價這部分長期股權投資。 2. 個體財務報告中的本期損益和其他綜合損益,應該與基於合併的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本期損益和其他綜合損益的分攤數一致。個體財務報告中的業主權益,應該與基於合併的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權益相同。 範例:假設期貨結算機構有一個子公司,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該子公司的損益和業主權益應該按照合併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中的分攤數進行計算,並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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