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條,期貨結算機構在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這些明細表包括資產及負債項目明細表和損益項目明細表。 資產及負債項目明細表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應收帳款明細表、其他應收款明細表、預付款項明細表、結算保證金明細表、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明細表、其他流動資產明細表等等。 損益項目明細表包括營業收入明細表、營業費用明細表、財務成本明細表、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明細表、其他利益及損失明細表等。 根據第三款,期貨結算機構可以根據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需要單獨列示這些資產及負債項目明細表。 這些資訊來自《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最新修訂日期為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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