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若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及期貨結算部門之一發生年度虧損而另一發生年度盈餘時(盈餘大於虧損),依公司法、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則由發生年度盈餘之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或期貨結算部門就其提撥金額全數認定。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如果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包括期貨結算部門)和期貨結算部門的年度虧損不同時(盈餘大於虧損),依據公司法、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和特別盈餘公積的金額由發生年度盈餘的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包括期貨結算部門)或期貨結算部門全數認定。 例如,如果期貨交易所在一年中達到盈餘,而期貨結算部門在同一年中達到虧損,根據該條款,期貨交易所將根據法定規定提撥相應的盈餘公積金額。同樣地,如果期貨結算部門在一年中達到盈餘,而期貨交易所在同一年中達到虧損,則期貨結算部門將根據法定規定提撥相應的盈餘公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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