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的規定,該條有以下幾個項目: 1. 期貨結算機構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根據參考資料《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的解釋,期貨結算機構在訂定會計制度時應考慮其會計事務的性質、業務的實際情況和發展狀況以及管理上的需求。這意味著期貨結算機構需要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和需求,制定適合的會計制度。 2.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其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期貨結算機構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告。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其他依本會規定之項目。 根據參考資料《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的解釋,期貨結算機構在制定會計制度時,應根據其所營業務的性質,以及編製合併財務報告的需求和與各子公司的會計政策的一致性,分別訂定以下項目:總說明、帳簿組織系統圖、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告、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以及其他依該準則規定的項目。 3. 期貨結算機構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 根據參考資料《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的解釋,期貨結算機構應監督其子公司根據前項的規定制定其會計制度。這意味著期貨結算機構有責任確保其子公司依據該條規定制定相應的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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