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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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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報請本會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條,期貨結算機構的主辦會計人員的任免程序需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的出席並獲得大多數的同意,且應在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向相關機構報備核備。這意味著期貨結算機構必須按照以上程序來指派或變更其主辦會計人員。

  • 任免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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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於任用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