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該條有以下項目: 1. 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每年六月三十日辦理上半年度結算,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年度決算。 參考資料:《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020年發佈。根據該準則,期貨結算機構的會計年度採用曆年制,分為上半年度結算和年度決算,上半年度結算於每年6月30日進行,年度決算則於每年12月31日進行。 2. 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參考資料:《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020年發佈。根據該準則,期貨結算機構的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即在交易或事項發生時,應記錄相應的收入、支出和資產、負債,而不僅僅是在現金流入或流出時記錄。 3. 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 參考資料:《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020年發佈。根據該準則,期貨結算機構的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即所有金額的計算和記錄均以新臺幣元為基準。 4. 財務報表之金額,得僅表達至千元為止,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參考資料:《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020年發佈。根據該準則,期貨結算機構在編製財務報表時,可以將金額表示為千元為單位,並將千元以下的金額進行四捨五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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