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4條的解釋如下: 1. 該條規定了聯合協議的特性,包括聯合營運和合資。聯合協議的特點有以下兩個: - 所有參與協議的方都受到合同協議的約束。 - 合同協議賦予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的權力。 2. 如果協議屬於聯合營運,則應根據該準則和適用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來處理聯合營運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 3. 如果協議屬於合資,則應按照第11條第4項第1款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的規定,使用權益法處理合資的權益。 在以上解釋中,我並未找到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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