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關於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1 條中的各項規定有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期貨結算機構在資產負債表中應對資產作適當的分類,區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2. 第二項規定要求對每個資產項目進行分類,揭示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後的十二個月內回收或超過十二個月回收的總金額,在財務報表中進行表達或附註揭露。 3. 第三項對流動資產進行了定義,指預計在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出售或消耗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帳款等。流動資產應按照一定的準則予以分類,如現金及約當現金、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等。 4. 第四項規定了非流動資產的範疇,包括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使用權資產、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等。對於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使用權資產等有具體的會計處理準則及後續衡量規定。 5. 該條第五項提及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等項目的會計處理、備抵損失之認列及衡量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進行。 6. 第六項提到了期貨結算機構應評估是否存在減損的客觀證據,如果存在,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金額。對於非金融資產的可回收金額,如果採用公允價值衡量,應揭露額外的信息,如公允價值層級、評價技術和關鍵假設等。 總結而言,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1 條的規定,有關資產的分類、回收金額的揭露、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定義,以及各項資產的會計處理和衡量,應遵循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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