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該準則中對於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的定義應參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規定進行認定。而對於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的定義也應按照以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規定認定。 舉例來說,如果該期貨結算機構旗下有一家子公司,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規定,該子公司必須符合相關標準才能被認定為子公司,並且在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相應地列入。同樣地,如果該期貨結算機構與其他企業有關聯關係或參與聯合協議,也需要依據相關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規定對其進行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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