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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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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認定之。
  2. 2.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該準則中對於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的定義應參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規定進行認定。而對於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的定義也應按照以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規定認定。 舉例來說,如果該期貨結算機構旗下有一家子公司,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規定,該子公司必須符合相關標準才能被認定為子公司,並且在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相應地列入。同樣地,如果該期貨結算機構與其他企業有關聯關係或參與聯合協議,也需要依據相關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規定對其進行認定和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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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0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