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 1. 期貨結算機構應依照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這意味著期貨結算機構需要根據相關法規和國際準則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一個適用的參考資料是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10, IFRS 10),該準則關於合併財務報告的要求。 2. 如果期貨結算機構沒有子公司,則應根據第二章的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并且在編製年度個別財務報告時,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這意味著期貨結算機構需要根據相關法規,在沒有子公司的情況下編製個別財務報告,并在年度報告中提供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一個適用的參考資料是相關的法規和第二章。 3. 期貨結算機構在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應根據第二章、第三章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的規定進行。在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時,應根據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編製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這意味著期貨結算機構需要根據相關法規和國際會計準則編製期中財務報告,并根據相應的規定選擇在半年度時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還是個別財務報告。適用的參考資料包括相關法規、第二章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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