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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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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結算機構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2. 2.期貨結算機構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並於編製年度個別財務報告時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3. 3.期貨結算機構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時,並應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編製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 1. 期貨結算機構應依照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這意味著期貨結算機構需要根據相關法規和國際準則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一個適用的參考資料是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10, IFRS 10),該準則關於合併財務報告的要求。 2. 如果期貨結算機構沒有子公司,則應根據第二章的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并且在編製年度個別財務報告時,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這意味著期貨結算機構需要根據相關法規,在沒有子公司的情況下編製個別財務報告,并在年度報告中提供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一個適用的參考資料是相關的法規和第二章。 3. 期貨結算機構在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應根據第二章、第三章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的規定進行。在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時,應根據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編製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這意味著期貨結算機構需要根據相關法規和國際會計準則編製期中財務報告,并根據相應的規定選擇在半年度時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還是個別財務報告。適用的參考資料包括相關法規、第二章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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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