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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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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
  2. 2.各負債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清償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3. 3.流動負債係指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該負債;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該負債,即使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通過財務報表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協議;不能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之負債,負債之條款可能依交易對方之選擇,以發行權益工具而導致其清償者,並不影響其分類。流動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短期借款: (一)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 (二)短期借款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借款銀行名稱、利率區間、到期日及保證情形,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三)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註明。 二、應付短期票券: (一)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包括應付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 (二)應付短期票券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短期票券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票面金額衡量。 (三)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 (一)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之一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金融負債。 (二)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四、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 (一)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二)期貨結算機構應依衍生工具、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及非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非衍生金融負債等分類記載。 五、應付帳款: (一)因主要業務所生之應付款項。 (二)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三)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五)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六、其他應付款:不屬於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薪工及股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七、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八、負債準備-流動: (一)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二)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 (三)負債準備應於期貨結算機構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認列。 (四)期貨結算機構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及其他項目。 九、期貨交易人權益:本項目為資產類結算保證金之相對項目。 十、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十一、其他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
  4. 4.非流動負債係指非屬流動負債之其他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應付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係期貨結算機構發行之債券: (一)發行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 (二)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息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二、長期借款: (一)包括長期銀行借款及其他長期借款或分期償付之借款等。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 (二)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三)向股東、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註明。 (四)長期應付款項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三、租賃負債: (一)係指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賃給付之現值。 (二)租賃負債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四、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五、交割結算貸項:本項目為資產類交割結算借項之相對項目。編表時應與交割結算借項沖抵後之餘額列示,其性質、內容、運用方式、質押情形,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說明,並於會計項目明細表揭露其明細內容。 六、其他非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非流動負債。
  5. 5.前二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等項目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辦理。
  6. 6.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應付公司債、長期借款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7. 7.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租賃負債、負債準備等項目,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期货结算机构应根据以下规定对负债进行适当分类: 1. 负债应进行适当的分类,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2. 对于每个负债项目,应分别在财务报表中或附注中披露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偿还的总额以及超过12个月后偿还的总额。 3. 流动负债指预计在正常经营周期内偿还的负债,主要是持有负债目的的交易性负债,以及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到期偿还的负债。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通过财务报表之前已完成长期再融资或重新安排付款协议,也不得无条件将偿还期限延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少12个月的负债,负债条款可能根据交易对方的选择而导致其偿还,并不影响其分类。流动负债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 短期借款:包括向银行借入的各种款项、透支和其他短期借款。 - 应付短期票券:通过在货币市场获取资金而委托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票券,包括应付商业本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等。 - 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流动:包括持有供交易的金融负债,指定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和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 - 避险之金融负债-流动:依避险会计指定且为有效避险工具之金融负债。 - 其他流动负债:不能归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流动负债。 此外,非流动负债包括以下各项: - 应付公司债(含海外公司债),期货结算机构发行之债券。 - 长期借款,包括长期银行借款和其他长期借款。 - 租赁负债。 - 递延所得税负债,与暂时性差异相关之未来期间应付所得税额。 - 交割结算贷项,为资产类交割结算借项之相对项目。 - 其他非流动负债,不能归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非流动负债。

  • 名詞
  • 揭露名詞
  • 持有名詞
  • 期日名詞
  • 擔保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本票名詞
  • 證據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慣例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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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規定:「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各負債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