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规,期货结算机构应根据以下规定对负债进行适当分类: 1. 负债应进行适当的分类,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2. 对于每个负债项目,应分别在财务报表中或附注中披露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偿还的总额以及超过12个月后偿还的总额。 3. 流动负债指预计在正常经营周期内偿还的负债,主要是持有负债目的的交易性负债,以及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到期偿还的负债。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通过财务报表之前已完成长期再融资或重新安排付款协议,也不得无条件将偿还期限延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少12个月的负债,负债条款可能根据交易对方的选择而导致其偿还,并不影响其分类。流动负债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 短期借款:包括向银行借入的各种款项、透支和其他短期借款。 - 应付短期票券:通过在货币市场获取资金而委托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票券,包括应付商业本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等。 - 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流动:包括持有供交易的金融负债,指定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和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 - 避险之金融负债-流动:依避险会计指定且为有效避险工具之金融负债。 - 其他流动负债:不能归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流动负债。 此外,非流动负债包括以下各项: - 应付公司债(含海外公司债),期货结算机构发行之债券。 - 长期借款,包括长期银行借款和其他长期借款。 - 租赁负债。 - 递延所得税负债,与暂时性差异相关之未来期间应付所得税额。 - 交割结算贷项,为资产类交割结算借项之相对项目。 - 其他非流动负债,不能归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非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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