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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39 條

  1. 1.代理人、銷售機構及參與證券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時,應交付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予投資人。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者,不在此限。
  2. 2.投資人須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總代理人、境外基金發行機構、管理機構、保管機構、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之說明;如為關係人者,應說明其關係。 二、代理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簡介。 三、申購、買回及轉換境外基金之方式: (一)最低申購金額。 (二)價金給付方式。 (三)每營業日受理申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文件之認定及處理方式。 (四)申購、買回及轉換之作業流程。 四、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之退款方式。 五、總代理人與境外基金機構之權利、義務及責任。 六、總代理人應提供之資訊服務事項。 七、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與投資人爭議之處理方式。 八、協助投資人權益之保護方式。 九、投資人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之表列。 十、投資風險之說明。 十一、投資人取得相關資訊之網址。 十二、交付表彰投資人權益之憑證種類。 十三、募集及銷售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的指數簡介。 (二)參與證券商之說明。 (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方式與程序。 (四)透過參與證券商申購、買回之方式與程序。 (五)投資人行使權利之方式。 十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3. 3.前項投資人須知應於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其範本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4. 4.投資人須知之更新或修正,總代理人應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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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了有關境外基金的投資人須知內容及相關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參與證券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時,應向投資人提供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的中文版本。虽然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的情况不在此限制范围之内。此外,投資人須知應載明一些重要事項,例如境外基金的總代理人、發行機構、管理機構、保管機構、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的說明,以及有關境外基金的申購、買回及轉換方式等事项。此外,投資人須知還應載明投資風險、費用負擔、投資人權益保護等相關內容。這些投資人須知的內容應在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並且必須由同業公會擬訂並經主管機關核定。總代理人應在更新或修正後的三天內進行公告。根據這些規定,投資人可瞭解境外基金相關資訊,並在投資決策時更為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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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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