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了有關境外基金的投資人須知內容及相關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參與證券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時,應向投資人提供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的中文版本。虽然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的情况不在此限制范围之内。此外,投資人須知應載明一些重要事項,例如境外基金的總代理人、發行機構、管理機構、保管機構、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的說明,以及有關境外基金的申購、買回及轉換方式等事项。此外,投資人須知還應載明投資風險、費用負擔、投資人權益保護等相關內容。這些投資人須知的內容應在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並且必須由同業公會擬訂並經主管機關核定。總代理人應在更新或修正後的三天內進行公告。根據這些規定,投資人可瞭解境外基金相關資訊,並在投資決策時更為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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