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
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境外基金交易,其申購、買回或轉換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
總代理人依本辦法規定應公告之事項,應經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進行傳輸完成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