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5 條
- 1.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
- 2.前項事業及其人員於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時,對於境外基金投資人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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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在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的過程中,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提供代理服務。同時,這些事業和人員在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時,應對境外基金投資人的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予以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依據參考資料來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強調了代理人在募集和銷售境外基金時應遵守誠信和保密的原則。這是為了保護境外基金投資人的利益,確保他們的個人資料和交易資料得到適當的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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