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在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的過程中,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提供代理服務。同時,這些事業和人員在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時,應對境外基金投資人的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予以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依據參考資料來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強調了代理人在募集和銷售境外基金時應遵守誠信和保密的原則。這是為了保護境外基金投資人的利益,確保他們的個人資料和交易資料得到適當的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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