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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理人、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
  2. 前項事業及其人員於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時,對於境外基金投資人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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