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了關於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和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之間的一些規定: 1. 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在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時,應該確實執行公開說明書所載的短線交易防制措施。如果所屬基金投資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中的短線交易認定標準,則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應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格式,向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提供該投資人的相關資料。 2. 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對銷售機構根據前項規定提供的資料,除了依照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外,應該保守秘密。如果他們違反了這一要求,並因此導致銷售機構或其所屬基金投資人遭受損害,則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 10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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