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條之規定,任何人若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或向本會申報並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國內)境內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條之規定,僅經本會核准或申報並生效後,方能在國內境內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這表示任何人在國內從事境外基金的代理募集及銷售活動之前,必須取得本會的核准或申報並生效。否則,進行境外基金的代理募集及銷售活動將違法。 例如,如果某人欲在國內代理募集及銷售某個國外基金,該人必須先向本會核准或申報並生效後方能進行相關活動。如果該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的行為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並生效,則此行為將違反《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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