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召開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
  2.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者,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3.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