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情境,法律系教授應該依法解釋《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 6 條》,以下依據該條逐項釋義: 1. 公司召開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 意涵: 公司在召開股東會前必須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提供給股東查閱,同時應將這些文件陳列在公司和其股務代理機構。 範例: 公司於股東會召開前備妥了議事手冊和相關的會議補充資料,並將其放在公司大廳和股務代理機構供股東隨時查閱。 2.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者,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意涵: 在股東會當天,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應提供給股東參閱方式如下: 1) 如果是實體股東會,應在股東會現場發放。 2) 如果是視訊輔助股東會,應在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3) 如果是視訊股東會,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範例: 如果這次股東會是實體會議,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應在股東會現場發放;如果是視訊輔助會議,應在股東會現場發放,同時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如果是視訊股東會,則應直接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3.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上市上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 意涵: 公司應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二十一日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然而,如果上市上櫃公司在最近會計年度結束日的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或在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時,外資和陸資持股比率合計超過百分之三十,則應在股東會開會前三十日完成上述電子檔案的傳送。 範例: 一家上市公司為了準備股東常會,應在會議前二十一日將議事手冊和會議補充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送至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然而,如果該公司最近一次的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或在最近一次會計年度的股東常會上,外資和陸資的持股比率合計超過百分之三十,則必須在開會前三十日完成電子檔案的傳送。 以上是對《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 6 條》逐項進行的解釋,並根據該條進行釐清。這些解釋是根據情境中提供的法律內容,確保回答與參考資料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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