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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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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2. 2.公司股東會採行書面行使表決權者,並應將前項資料及書面行使表決權用紙,併同寄送給股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材料,並沒有提到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 5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就此條進行逐條解釋。

  • 通知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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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