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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2. 公司股東會採行書面行使表決權者,並應將前項資料及書面行使表決權用紙,併同寄送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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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15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II 公司股東會採行書面行使表決權者,並應將前項資料及書面「行使表決權用紙」,併同寄送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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