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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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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股東會議事手冊所列議案,除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情形,載明規定事項: 一、選任董事或監察人時,其應選出人數、任期、起訖時間及選舉辦法。 二、董事或監察人之選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候選人名單與其學歷、經歷、持有股數;候選人為法人代表人者,並應填載所代表之法人名稱及法人持有股數。 三、於董事或監察人之解任時,其姓名、持有股數及被解任事由。 四、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規定所提之議案未列入股東會議案之理由。 五、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募集公司債報告股東會時,其募集之原因、數額及有關事項。 六、董事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報告股東會時,董事會決議之買回目的、預計買回數量、價格區間等事項及公司實際執行情形或未依董事會決議買回之原因。 七、變更章程時,其變更前後之內容及變更事由。 八、增加資本時,其增加之數額、認股率或配股率、發行或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資金運用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九、減少資本時,其減少之原因、數額及換股比率。 十、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行為時: (一)說明該項營業或財產之所在地點及一般狀況。 (二)該行為相對人之名稱或姓名、地址,並說明其與公司關係。 (三)契約或交易之其他重要內容。 十一、年度各項決算表冊請求承認之各該表冊。 十二、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請求承認時: (一)最近會計年度之營業報告書。 (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之資產負債表。 (三)最近會計年度之損益表。 (四)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之情形。 (五)盈餘分派之全部或一部轉增資發行新股時,應註明。
  2. 2.前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有關之財務報表應載明於股東會議事手冊,且不得以年報或其他會議資料替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了股東會議事手冊應具備的內容。根據該條規定,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 選任董事或監察人時,應載明被選出人數、任期、起止日期和選舉辦法。 2. 若董事或監察人的選舉採用候選人提名制度,則應列明候選人名單、其學歷、經歷和持有股份數量。如果候選人是法人代表,還應填寫法人名稱和法人持有股份數量。 3. 董事或監察人解任時,應載明其姓名、持有股份數量和解任原因。 4. 若股東根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提出的議案未列入股東會議事手冊,則應說明未列入的理由。 5. 當董事會報告公司募集公司債時,應載明募集原因、數額和相關事項。 6. 當董事會報告買回本公司股份時,應載明買回目的、預計買回數量、價格區間以及公司實際執行情況或未依董事會決議買回的原因。 7. 當變更章程時,應詳細說明變更前後的內容和變更原因。 8. 當增加資本時,應載明增加的數額、認股率或配股率、發行或私募價格的依據和合理性、資金運用計劃和預計可能產生的效益。 9. 當減少資本時,應載明減少的原因、數額和換股比率。 10. 當公司進行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的行為時,應詳細說明該項營業或財產的所在地點和一般狀況、行為相對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以及契約或交易的其他重要內容。 11. 年度各項決算表冊請求承認的相關內容。 12. 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請求承認時,應載明最近會計年度的營業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的情況。如果盈餘分派全部或部分用於增資發行新股,也應註明。 根據該法規,股東會議事手冊中的財務報表必須是具體明確的,不能以年報或其他會議資料替代。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4條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 - 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條之一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範例: 根據公司法第192條之一及第216條之一規定,董事或監察人的選舉可以採用候選人提名制度。在股東會議事手冊中,應詳細列明候選人名單、他們的學歷、經歷以及持有股份的數量。如果候選人是法人代表,還應該填寫法人的名稱和持有股份的數量。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4條 - 公司法第192條之一 - 公司法第216條之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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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 4 條規定:「股東會議事手冊所列議案,除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情形,載明規定事項: 一、選任董事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