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了股東會議事手冊應具備的內容。根據該條規定,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 選任董事或監察人時,應載明被選出人數、任期、起止日期和選舉辦法。 2. 若董事或監察人的選舉採用候選人提名制度,則應列明候選人名單、其學歷、經歷和持有股份數量。如果候選人是法人代表,還應填寫法人名稱和法人持有股份數量。 3. 董事或監察人解任時,應載明其姓名、持有股份數量和解任原因。 4. 若股東根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提出的議案未列入股東會議事手冊,則應說明未列入的理由。 5. 當董事會報告公司募集公司債時,應載明募集原因、數額和相關事項。 6. 當董事會報告買回本公司股份時,應載明買回目的、預計買回數量、價格區間以及公司實際執行情況或未依董事會決議買回的原因。 7. 當變更章程時,應詳細說明變更前後的內容和變更原因。 8. 當增加資本時,應載明增加的數額、認股率或配股率、發行或私募價格的依據和合理性、資金運用計劃和預計可能產生的效益。 9. 當減少資本時,應載明減少的原因、數額和換股比率。 10. 當公司進行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的行為時,應詳細說明該項營業或財產的所在地點和一般狀況、行為相對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以及契約或交易的其他重要內容。 11. 年度各項決算表冊請求承認的相關內容。 12. 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請求承認時,應載明最近會計年度的營業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的情況。如果盈餘分派全部或部分用於增資發行新股,也應註明。 根據該法規,股東會議事手冊中的財務報表必須是具體明確的,不能以年報或其他會議資料替代。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4條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 - 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條之一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範例: 根據公司法第192條之一及第216條之一規定,董事或監察人的選舉可以採用候選人提名制度。在股東會議事手冊中,應詳細列明候選人名單、他們的學歷、經歷以及持有股份的數量。如果候選人是法人代表,還應該填寫法人的名稱和持有股份的數量。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4條 - 公司法第192條之一 - 公司法第216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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