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股東會議事手冊編製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編製目錄及頁次: 一、公司名稱。 二、股東會年份及種類。 三、股東會召開方式。 四、股東會日期。 五、股東會地點: (一)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者,應載明股東會地點。 (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者(以下簡稱視訊輔助股東會),除應載明實體股東會開會地點外,並應載明視訊輔助會議部分所使用之視訊會議平台。 (三)公司不召開實體股東會,僅以視訊方式召開者(以下簡稱視訊股東會),應載明公司所使用之視訊會議平台。 六、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以及截至該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 七、會議議程。 八、議案內容及提案者。 九、股東會議事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參考資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