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檢舉之案件範圍如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取得股東會委託書。但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或徵求人支付予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合理費用,不在此限。 二、利用他人名義取得股東會委託書。 三、將徵求之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之委託書出席股東會。 四、徵求人、受託代理人或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五、其他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所定方式徵求或取得委託書。
該法規為「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第2條,該條細分獎勵檢舉案件的範圍。根據該法條,需屬以下情況才能符合檢舉案件範圍: 1.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取得股東會委託書。但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或徵求人支付予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合理費用,不在此限。 舉例:某公司向股東提供財務回報作為交換條件,以取得其股東會委託書。 2. 利用他人名義取得股東會委託書。 舉例:某人使用他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代替該人向公司取得其股東會委託書。 3. 將徵求的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的委託書出席股東會。 舉例:某公司徵求股東委託書,但將其中一份不以徵求目的的委託書視為有效,用於股東會表決。 4. 徵求人、受託代理人或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舉例:某人代表公司徵求委託書,但未符合所規定的資格條件。 5. 其他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所定方式徵求或取得委託書。 舉例:某公司使用不符合法規規定的方式來徵求或取得股東會委託書。 以上是根據《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第2條的說明和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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