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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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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獎金發標準如下: 一、檢舉之案件經處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上罰鍰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檢舉之案件經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二百四十萬元罰鍰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三、檢舉之案件經處未達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罰鍰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以所處罰鍰之百分之五計算。
  2. 2.檢舉之委託書違規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前項獎金核發標準三倍內,提高獎金核發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第4條,本辦法對於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的案件所訂定的獎金核發標準如下: 1. 若檢舉的案件被處以新台幣240萬元以上的罰款,則每件檢舉人可以獲得新台幣12萬元的獎金。 2. 若檢舉的案件被處以新台幣120萬元以上但未達240萬元的罰款,則每件檢舉人可以獲得新台幣6萬元的獎金。 3. 若檢舉的案件被處以未達新台幣120萬元的罰款,則每件檢舉人可以根據所處罰款的百分之五計算獎金的金額。 另外,如果檢舉的委託書違規案件的情節特別嚴重,主管機關可以在上述獎金核發標準的三倍範圍內提高獎金的金額。 這些獎金核發標準的依據可以參考該法規第4條,這樣的獎金制度可以鼓勵民眾積極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的行為,並且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 名詞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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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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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獎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檢舉之案件經處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上罰鍰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新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