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檢舉而應給與獎金者,由主管機關依所檢舉事證及資料對查獲違法案件之貢獻程度,審核獎金額度。 二、同一案件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另有獎勵者,應予合併計算,其超過本辦法所定最高標準部分,不予核發。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一、「檢舉或告發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給予舉發人獎金,並絕對保守舉發人的秘密。」「公務員作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以上語句來自《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根據這些條文,如果有人舉報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逃稅行為並經查證屬實,則稽徵機關應該以罰款20%的數額給予舉報人獎金,並且必須保守他們的秘密。然而,這條法律不適用於公務員作為舉報人的情況。 二、「公務員為舉報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這句話也來自《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項。根據這條法律,如果公務員舉報人的身份與他們的職務有關,他們將不符合獎金的資格。 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根據這個規則,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和監察人所持有的記名股票數量,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票總數的一定百分比。具體的比例由主管機關通過命令來確定。 四、「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四條。根據這條規則,如果違反主管機關關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和監察人持股比例的規定,將會收到罰款。 五、「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五條。根據這條規則,當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內轉讓股份或部分解任導致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比例低於規定要求時,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應在一個月內補足股份。 六、「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八條。根據這條規則,如果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未能按照第二條規定補足持股比例,將收到罰款處罰。如果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身分當選,將處罰該法人負責人;如果以法人代表身分當選,則處罰該代表人。 以上解釋的資料來自於《所得稅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等相關法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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