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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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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員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一、主管機關人員、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之負責人及受僱人員。 三、司法人員或其他有權責受理檢舉違法機關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第7條,以下人員不適用該辦法的規定: 1. 主管機關人員、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2.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之負責人及受僱人員。 3. 司法人員或其他有權責受理檢舉違法機關之人員。 這項法規旨在訂定特定個人或機構不得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並獲得獎勵的情況。該條列明了主管機關人員及其親屬、臺灣證券交易所等相關機構的負責人和受僱人員,以及司法人員或其他有權責受理檢舉違法機關的個人都不符合該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人證名詞
  • 受僱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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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下列人員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一、主管機關人員、其配偶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