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員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一、主管機關人員、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之負責人及受僱人員。 三、司法人員或其他有權責受理檢舉違法機關之人員。
根據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第7條,以下人員不適用該辦法的規定: 1. 主管機關人員、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2.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之負責人及受僱人員。 3. 司法人員或其他有權責受理檢舉違法機關之人員。 這項法規旨在訂定特定個人或機構不得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並獲得獎勵的情況。該條列明了主管機關人員及其親屬、臺灣證券交易所等相關機構的負責人和受僱人員,以及司法人員或其他有權責受理檢舉違法機關的個人都不符合該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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