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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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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舉人檢舉違法案件,應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聯絡方式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或住居所);如係公司行號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 三、涉及違法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2. 2.以口頭或電話檢舉者,應由主管機關作成紀錄,並通知檢舉人補具前項書面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第8條的規定,檢舉人在檢舉違法案件時應提供以下資料:一、檢舉人的姓名、地址、聯絡方式以及身分證明文件;二、被檢舉人的姓名和地址(或住居所),如果是公司行號的話,還需提供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和營業處所;三、具體的違法事證和相關資料。 例如,如果有人在口頭或電話進行檢舉,主管機關應該記錄下來並通知檢舉人提供前述的書面資料。 參考資料: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第8條

  • 住居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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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檢舉人檢舉違法案件,應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檢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