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第8條的規定,檢舉人在檢舉違法案件時應提供以下資料:一、檢舉人的姓名、地址、聯絡方式以及身分證明文件;二、被檢舉人的姓名和地址(或住居所),如果是公司行號的話,還需提供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和營業處所;三、具體的違法事證和相關資料。 例如,如果有人在口頭或電話進行檢舉,主管機關應該記錄下來並通知檢舉人提供前述的書面資料。 參考資料: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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