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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信箱、專線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工具,以利受理檢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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